8月29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某、李某某夫妇下达了破产裁定书,这是该院首次宣布一对夫妻债务人破产。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第八十四条规定,这对夫妇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。破产宣告不仅是一个法定步骤,也标志着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启动,考察期末,他们可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,法院将依法审查决定。
郭某某与李某某自1998年开始在罗湖区经营毛巾批发零售,不幸的是,2009年一场火灾导致约150万元库存损失,之后的索赔努力未果,店铺随之关闭。2012年他们尝试重启生意,但经营状况不佳,持续亏损。至2023年,他们累计负债达928万余元,借款来源包括亲友、贷款平台及银行。同年10月,因无力支付租金,店铺最终注销。
2024年5月,深圳中院受理了他们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,并指定了管理律所。调查发现,夫妇二人并无足够的财产或收入来偿还债务,生活状况艰难,包括一个儿子有智力障碍,另一个尚在求学,家庭依靠李某某的微薄退休金维系。法院认定,他们的情况符合个人破产条件,将拍卖其唯一房产以清偿债务。
考察期内,郭某某和李某某需遵守特定行为限制并履行相关义务,部分收入将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和医疗开支,超出部分则用于还债。考察期满后,可申请剩余债务的免除,是否免除将由法院依法裁决。
个人破产制度并非债务逃避途径,而是为那些诚实但不幸陷入债务困境的人提供的一种解决方案。深圳作为先行者,自2021年实施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以来,已受理多起个人破产案件,其中不乏通过重整计划成功摆脱债务的例子,如梁某某案。同时,该制度设计严格,以防逃废债行为,确保公平正义与社会效果的兼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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